洱源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令120号)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以及《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大建房发〔20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具有
福利性质、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第三条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管理机关)是政府廉租住
房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负责组织廉租住房租赁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廉租住房管理权,全权负责管理、发租工作。
f县财政、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及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廉租住房来源:政府投资、筹资建盖、社会捐
赠和政府收购的用于廉租住房的普通住房。第五条廉租住房标准:廉租住房应具有卧室、起居室
(客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基本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单位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第七条廉租住房承租条件:
凡属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常住户口,无私有住房和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福利分房的居民家庭,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租赁廉租住房。(一)无稳定生活来源和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且自有住房或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户有人口2人以上);(二)申请家庭成员必须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f(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四)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及其他低收入家庭。第八条廉租住房申请租赁程序。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和退还制度。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一)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民政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