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10〕115号)执行。十六、公共停车场(库)必须设置统一的标识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原则上实行先到先停。公共停车场(库)可由投资的社会力量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十七、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库)的所有权、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整体转让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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