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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1000元。储户立即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吵,储户找到邮局储蓄所领导反映,但领导人为责任不在己方。储户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消协投诉。
请问:1、消协应怎样处理?请说明理由(10分)消协可以认定储户承担这1000元的损失,理由是收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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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清点后,复核员提出钱数不对,钱款数额以收款员和复核员共同认定的数额为准。2、如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10分)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呆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或者协商调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本案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他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能与邮政储蓄所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10分)
四、案例分析(每题30分,共计30分)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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