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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贸易管理制度)
一、★★★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港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1)外贸经营主体扩大到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贸易经营权的审批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3)外商投资企业则继续依现行管理体制,并免于登记。(1)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监测管理第15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2)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16、17条:详见后)(3)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配额、许可证管理第19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对服务贸易的管理,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第26条,详见后)《对外贸易法》第29条、30条、31条。第29条:可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第30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1条:对等措施《对外贸易法》第32条、33条。(1)可调查的事项:《对外贸易法》第37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反歧视、反垄断等。(2)可采用的调查方式《对外贸易法》第38条: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对外贸易法》第4050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2.外贸经营者
3.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
4.服务贸易进出口5.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6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7.对外贸易调查
8.对外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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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注:★★禁止、限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问题《对外贸易法》第16、17条采取的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限制或者禁止出口限制出口限制进口对货物、技术进出口采取措施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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