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服务的工作场所;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服务设施;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金申请报告;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4其他需提供材料。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项目单位无需另外提供纸质材料。项目单位需登录中国中小企业辽宁网(wwws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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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注册后,按要求填报和上传材料。网上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31日。第十三条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网上申报材料共同进行审核。形
f成推荐意见后,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起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同时,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将网上材料上报。各市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20日。第十四条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根据各市推荐和专家评审意见,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十六条第五章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分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中小企业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将全额收回,并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分别向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第二十一条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评审要点、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
f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第二十二条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