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事故责任大小按规章制度对责任者进行考核。如甲方不作考核,应通知乙方考核。4、派遣员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或派遣员工因工或患职业病死亡的,相关赔付工作由乙方承办,工伤保险理赔以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派遣员工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期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甲方按月支付。痊愈的工伤或患职业病派遣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能胜任,经与该派遣员工协商同意解除岗位协议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1、派遣员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生育、婚丧、医疗、工伤等假期的权力及待遇;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相关事务由乙方负责承办,费用由甲方承担。2、由于甲方原因停工的,应支付派遣员工最低生活保证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最低生活保证金按当地当年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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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原甲方员工转换身份成为派遣员工的,身份转换前在甲方有关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等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涉及的任何纠纷争议均与乙方无关。
4、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不愿意与乙方续签合同,又继续留用乙方原派遣员工的,由甲方新选定劳务派遣服务单位进行协商,妥善处理留用派遣员工的劳动相关手续,并支付乙方招聘、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本合同亦属于商业秘密,双方均有保守秘密,勿使泄露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双方应按政策规定协商解决。如一方因此要求变更或解除、终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相关内容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如因解除、终止协议引发派遣员工的去留及经济补偿等问题,按本合同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法律性文书、通知及其他联系,应当采用书面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联系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一方通迅地址发生变化,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以本合同列示地址为准。第二十八条与本合同相关之附件或补充协议等法律性文书,相应条款在不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情形下,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