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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增减工作,为派遣员工办理有关手续,服务于甲方生产经营工作。2、乙方有权对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出改进意见。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拨付的工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派遣员工的银行账户。乙方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4、乙方应在征求甲方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派遣员工联络人制度,加强对派遣员工的思想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派遣员工的有关问题。6、乙方负责做好派遣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索赔或采取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行为。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有关派遣员工的去留及经济补偿等遗留问题,原则上由提出解除、终止方负责解决。如果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另一方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则由严重违约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善后问题处理。第十八条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乙方派遣员工考核工资表、派遣员工增减异动表,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导致延迟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不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乙方派遣的员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错误履行工作职责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责成该派遣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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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因乙方原因未及时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时,由乙方负责承办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事宜。如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劳动争议,相关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劳动争议,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章工伤处理及其他约定第二十三条工伤处理1、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甲方应立即送至工伤定点医院就诊或救治,并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报工伤管理部门备案,申报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2、乙方在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三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收集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应协助和配合。3、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根据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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