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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抚教办发200652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60828【实施日期】2006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抚教办发200652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力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工作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开
展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辽教发〔2004〕115号)及《关于评选全省依法行政先进区(县、市)教育局和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的通知》(辽教办发
〔2006〕060号)的精神,现将我市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都要认识到,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是贯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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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把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学校实际工
作中去的重要措施,学校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对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学校章程可有可无”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的观念,认真做好学校章程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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