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教宣字201635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61026【实施日期】2016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教宣字〔2016〕35号)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中心),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健全和完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市教育局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南昌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区、各学校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宣传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刘昆,联系电话:83986470,邮箱:29278119qqcom。附件:南昌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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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南昌市教育局2016年10月26日
附件:
南昌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构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赣教法字〔2016〕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职责(一)章程制定。学校章程由各中小学校依据规定程序制定。章程制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参照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二)章程核准。中小学校章程原则上按照“谁主管、谁核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1局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由市教育局负责核准。县(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2事业单位办中小学校,其章程需经举办者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核准。3民办中小学章程经学校审定后,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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