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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
班级法学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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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摘要】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多重劳动关系等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规则、劳动工时、劳动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并对传统劳动法律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新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并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工标准保护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者
【正文】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逐步增强就业形式越来越灵活、弹性非标准劳动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日益冲击着标准劳动关系。然而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处于模糊和边缘化的状态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非标准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学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问题上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大部分研究都是针对某一具体形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整体性研究较少。这种状况与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状况很不相称阻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并必然影响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尽快建立起一种与非标准劳动关系内容和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模式维护这些处于法律边缘地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演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厘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1。在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直接受雇于该唯一用人单位直接服从该用人单位的指挥接受该用人单位的监督。从员工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到员工培训、安排工作岗位再到绩效考核、待遇支付都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并遵守八小时全日制劳动、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制度。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传统的劳动关系具有主体的确定性、目的和手段的特殊性2、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性、平等和从属的双重性、继续性等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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