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更改或者突破。客户提出不当要求时,应当告知客户遵守合同约定。2、贷款使用条件。(1)贷款使用条件与自主支付。根据我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用信管理办法》规定,部分情形下的自主支付,借款人在对外支付时,用款计划需事先经我行审核,我行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才能自行对外支付。对此,合同第3332条关于自主支付的约定中,与第41条贷款使用条件做了衔接,如需对自主支付进行限制,可以在第41条贷款使用条件中约定相关条件。这种情形下设立的贷款使用条件,经办行在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应侧重对其借款用途进行审核。(2)其他情形下贷款使用条件的运用。对于在自主支付情形外需要设定贷款使用条件的,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当合理区分提款条件和贷款使用条件。对于法律法规要求作为提款条件的,不能设定为贷款使用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合规风险。二是实践中应当审慎使用贷款使用条件。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即成为借款人的财产,如果借款人的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者他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我行并不会因为合同约定了贷款使用条件而享有优先于他人的权利。对能够在信用发放前落实的事项,应尽量设定为提款条件。这种情形下设立的贷款使用条件,经办行在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应侧重审核是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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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满足设定的条件。(二)受托支付。受托支付方式有利于我行监督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但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后,我行面临着一些新的风险,实践操作中要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一并处理原则。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的受托支付模式中,贷款发放与支付委托是一并进行的,即借款人同时提交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申请,银行同时审核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申请。如果提款申请和委托支付申请中有一项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则不发放贷款并且不办理受托支付。银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和受托支付后,须直接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合同第33312条据此确立了我行受托支付的操作模式。二是实质审查原则。采用受托支付时,一方面,我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明显加重;另一方面,部分客户可能会通过多种方式规避受托支付方式,如果我行审核不严格,受到监管处罚的风险会增加,合规风险更为突出。合同第33312条、33315条要求经办行按照合同约定进第行实质审核,对存在违法违规嫌疑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申请,应当不予同意。三是中立原则。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的部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