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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使用指引
一、关于合同的制定。关于合同的制定。(一)制定背景。我行2006年印发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基建类)《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房地产类)内容较为全面,在防范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债务清偿规则、抵销异议期间等做了新的规定,需要相应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银监会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对固定资产贷款支付方式、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等做了特别规定,需要做相应的修改。此外,随着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业务部门也对合同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据此,在整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基建类)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房地产类)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与原合同的主要区别。本次新制定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与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基建类)《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房地产类)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更广。原有的两个合同各自针对基建项目贷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新制定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更新改造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二是合同文本种类由示范类改为标准类。原有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基建类)《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房地产类)较一般借款合同内容更加全面,但实践中选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情形较多,为更好地维护我行权益,提高合同运用整体水平,新制定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文本作为标准类制式文本,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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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选用新的合同。三是增加了委托支付。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支付应当采用委托支付方式,新制定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做了相应约定。四是内容更加简化。为便于各方准确理解合同内容,提高交易效率,新制定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结构更加清晰,内容和表述更为简洁。(三)主要内容。新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有六条:第一条是定义,对合同中使用的部分术语进行解释;第二条是借款人承诺,之所以约定这部分内容,一是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做出承诺,二是借款人承诺的内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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