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中介机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四)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认定(复审)合规性审查评审工作;提出认定复审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五)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六)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七)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查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八)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九)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十)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十一)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各省辖市、扩权县(市)、郑州和洛阳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推荐单位),根据本细则开展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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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负责本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核实有关举报;(三)负责推荐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四)完成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第八条方式申报。第九条
中介机构与专家
专家和中介机构采取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条件筛选参与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将专家备案表统一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由技术专家、财务
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专家采用聘任制度,实行动态化管理。(一)技术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2身体健康,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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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较全面的了解。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二)财务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河南省境内居住和工作。2身体健康,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