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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第二节劳动纪律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第九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1)尽忠职守,服从上级安排,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或在其它单位兼任职务。(3)全体员工应该主动培养自己的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精益求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4)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借职务之便,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5)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可接见亲友或与来宾谈话,如确实因重要原因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核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6)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者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离开公司。(8)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不得进入变电室、仓库及其他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示。(9)员工每天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10)员工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要提高工作效率。(11)同事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不得聊天闲谈、搬弄是非,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12)全体员工必须统一认识,通过努力工作,提高质量,创造改善及增进福利的条件,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双赢的目的。(13)各级主管及各级部门负责人必须注意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同时激发工作热情,使下属在职业上有安全感。(14)在工作时间内,除主管及外务人员以外,员工不得使用办公电话拨打电话,如确有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1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十条员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但是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过46小时。第十一条员工实行签到表制度,全体员工应认真填具签到表,不得漏签、补签、他人代签。第十二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依下列规定处分:1、迟到、早退(1)上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达者视为迟到。(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视为早退。(3)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准时上下班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可不视为迟到早退,但必须填具假期申请单,因公外出者除外。
f(4)每次迟到、早退罚款50元,(5)无故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者以旷工半日论处,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的情况除外。2、旷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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