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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民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批准砍伐秸秆回家喂猪被镇震政府罚款三百元。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裴庄镇冠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上的救济?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2、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阂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镇政府;C李某。3)本案中,阂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不是。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3、【同上案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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