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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九)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十)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十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二)罚款或惩罚性赔款;(三)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f(四)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患者的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八)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九)患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十)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注明的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十条本保险的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上列明,最长不超过两年。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未列明追溯期的,追溯期为零。
责任期限(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家医疗机构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f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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