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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f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
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七.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
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
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
f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
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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