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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特大事故,是一次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f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二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安监局、县水务局报告,同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水利务部门。三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水务局报告。四乡镇水利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报告,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五县水务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安监局和遵义市水务局。五联系电话:县安监局:0852;县水务局:0852,0852,05825826155。三、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f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六、事故救援及事故现场保护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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