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
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治理。
f四、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发现的时间、报告时间、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方案、整改落实情况、隐患消除时间等。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登记建档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点排查、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研究落实防范、监控、整改措施;
二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登记建档责任制度;三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明确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治理;四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五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制订整改方案,迅速组织整改治理。六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安监部门。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和经费投入以及预案,整改结束后要申请挂牌部门的复查验收。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动态简报编发、报表、工作意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送由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
一、负责收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资料收集,编发专题
f和综合性动态简报。二、每月底向参建各方书面通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情
况。三、施工单位应按时向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向县级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报表、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含纸质报表、电子版本以及网络报表。
四、每年年初、6月25日、12月25日分别向县级以上水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