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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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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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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情况等;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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