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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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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贸市场。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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