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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666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3【实施日期】2016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6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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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二、治理措施(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1.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各类企业必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全面推进劳务人员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劳务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办法,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一卡通”支付工作制度。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一经查实违反的,需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承担相关责任。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发生的拖欠问题,建设单位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或相应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限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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