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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保证农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工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是指在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登记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统筹和协调工作,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负责现场核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必要时,部中心可以组织审核员实施现场确认检查。第四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初审情况
拟定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包括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和人员构成等要素。《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第五条现场核查工作根据程序》(附件1)进行。现场核查组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者提出经确认的核查范围以外的其它核查要求。现场核查组一般第六条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组长负责制。由3~5位审核员组成。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应当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需商申请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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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超过4天。核查组应当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第七条现场核查完成后,判定,做出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分三种:(一)现场核查通过;(二)现场核查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三)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第八条核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附件2)报送至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第九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核查
结论结合申请材料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按要求报部中心。第十条部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现场确认核查
的,应当自收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2~3名审核员对照需要核查的内容实施现场确认核查。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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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现场核查方案根据核查内容制定可操作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方案》(附件11)。二、通知申请人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通知单》(附件12)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现场核查方案进行核查。(一)召开首次会议核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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