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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第二章合同的立项
第三章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合同的送审、报批及下发
第五章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廉洁条款附件二:合同审批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广东地区合同管理规范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结合广东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东地区项目范围内的合同(土地合同除外),适用此制度。第三条广州合同管理部(下称合同管理部)负责广东地区项目范围内的合同(土地合同除外)条款审核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第四条各部门对外的各种经济活动(除零星购即时清结或两万元以下即时清结者外)均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立项
第五条广东地区项目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由广州招投标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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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立项;非建设工程类合同由相关部门负责立项;下属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需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其自行负责立项。
第六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广东地区项目由广州招投标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议标,经主管副总裁签署意见,报执行总裁审批后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设计、勘察、永久供水、永久供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等工程及预算金额在2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广东地区项目由广州招投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招标,经主管副总裁签署意见,报执行总裁审批后作为立项依据。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广东地区项目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七条广东地区不须招标的项目,应由立项部门书面报主管领导批示作为立项依据。
第三章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联系电话;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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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同的质量条款应根据标的的种类和性质约定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明确约定标的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成份、规格型号、款式等。质量标准约定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强制性标准的应以样品或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准,样品必须经双方签认并妥善封存。
第十条合同的付款条款不仅应约定付款期限,还应约定严格、周密的付款前提条件。若合同约定预付订金(备料款或预付款)的,原则上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总金额的15以下。
第十一条保修条款必须包括有保修范围、保修措施、保修期限、保修金设定和使用、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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