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董事会会议应由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
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9)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不得少于三人),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f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7)(8)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次会议(至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