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比例或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括号内由股东任选一项,为审查重点)第十条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
会议应于每年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表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
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f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事长任期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11)(12)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人(3至13人),由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f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