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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
作者:裴沛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07期
提要自19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带薪休假制度以来,其可操作性和实际实施状况一直备受质疑。本文试从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出发,分析其“实施难、执行差”的原因,并结合2007年12月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措施。
一、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开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90年曾因特殊原因一度中止。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恢复曾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实施的带薪休假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方式以就地休假为主。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实际上是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了带薪休假在我国已是法定制度。但是,相应的具体规定却一直未能出台。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
新条例颁布之前,带薪休假制度早已存在,但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表现出了“实施难、执行差”的尴尬局面。除少数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和经营规范的“三资”企业外,多数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一些单位根本没有把年休假作为制度性的规范加以安排,所以,并非所有的职工都能休假。即使是已经建立起休假制度的少数企业,其带薪休假时间和待遇也标准各异,相对较差。比如,休假时间,有规定一周的,有规定半月的,也有按工龄递增的;休假期间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有的是工资照拿奖金照发,有的是只有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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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里,带薪休假常常变成了公司的奖惩内容,实施起来随意性非常大,员工根本无法享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带薪年假。
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原因: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