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第二十四条【调整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可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概算调整,经原咨询审查单位评估及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复调整概算;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
7
f概算调整,当实际投资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10时,应先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复调整概算。当实际投资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批复调整概算。第二十五条【工程结算】项目交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全面清理工程变更审批情况后,承包方和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第二十六条【竣工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未经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第五章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业管理】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注册、继续教育、信用管理制度。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配备公路工程造价专业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
8
f咨询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三)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四)出具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五)采取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的信用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行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公路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