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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项的,且地域性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艺,应编制补充定额标准。第十五条【特殊工艺标准】对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中未涵盖但建设项目亟需的计价依据,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应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进行单价分析;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其分析报告应经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标准动态修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确保定额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鼓励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编制企业定额。第十七条【造价软件】公路工程造价软件的开发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应使用经测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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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格的公路工程造价软件。第四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八条【确定和控制含义】本办法所称造价确定和控制,是指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采用合适的造价标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第十九条【投资估算】项目立项阶段,编制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等规定,编制投资估算。第二十条【设计概预算】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规定,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概算与审批或核准的工可静态投资估算与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二十一条【招标报价】项目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应对工程计量计价事项作出约定。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造价标准进行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自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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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第二十二条【合同清单】项目实施阶段,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工程量清单报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第二十三条【费用控制】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变更费用。在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工程年度费用预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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