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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三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f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二十四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二十五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二十六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f第二十八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二十九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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