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7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或术后无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术矫正,但仍影响外观;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但仍影响外观;20睑球粘连影响转动,行成形术,但眼球转动仍有限制;21晶状体部分脱位;
f2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23眶内异物未取出;24外伤性瞳孔散大;25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26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7严重声音嘶哑;2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29嗅觉完全丧失;30单侧鼻腔和(或)鼻孔闭锁;31一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5cm;32颌面部有异物存留;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34肋骨骨折≥3根;35肺内异物存留;36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说明:1医疗期满系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精神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2职业病或职业暴露引起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
f赖,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
行等级评定。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
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5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内分泌代谢疾病经替代治疗除外)。
6前庭功能障碍是指耳科前庭系统出现器质性损害,造成平衡功能受损者。评定前庭功能残情者,必须提交前庭功能检查结果(含人体姿态平衡检查项目和眼震电图检查项目)。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7评定视力障碍残情必须提交如下客观检查资料:(1)视野;(2)眼前后节照相;(3)眼前后节OCT检查;(4)眼底造影和眼电生理检查;(5)眼眶、眼球影像资料。8评定五官面容形态必须提供照片资料。
附件: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附件:
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f一、医疗依赖分级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