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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民发2004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f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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