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一个是维修责任,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这样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维修要及时,否则影响工程施工,损失会很大。租赁合同应规定:设备发生故障,出租方维修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以后一定时间比如2个小时之内赶到现场,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损失。另一方面,既然维修不可避免,因维修而造成的停机也是正常的。这种情况下,承租方不能要求出租方承担损失。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塔机故障维修保养而停机每月少于一定时间比如48小时,属于正常维修,承租方不扣减租赁费用。因维修或保养停机每月超过一定时间比如48小时,超过部分按实际停机天数扣减租赁费用。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因停机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果停机时间特别长大于十四天,承租人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另外承租塔吊。这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很容易办到。我也曾接触过这样的案件,因为塔吊维修造成停工,购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法院就判承担停工损失,当然,法院要进行一些折衷,要考虑其他因素。这表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正常维修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不承担停机损失,是非常必要的。2、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负责为租赁设备配备机组人员,其中包括机长一。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出租的一般情况。如果承租人自己配备机组人员,应当在合
f同中明确约定。机组人员要接受承租方的指挥,配合施工,保证租赁期间24小时有人。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提出要求更换。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的通知后应在一定时间内比如48小时内予以更换。出租方配备的机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出租方应当将机组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付承租方一份。在出租方提供司机的情况下,就应严禁承租方人员擅自操作、修理塔机。因承租方擅自操作、修理塔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因承租方司机自己操作而发生的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负责。3、塔吊运行的过程中还需要其他的配套人员,因此,租赁合同应规定:承租方应配备足够的专职指挥人员、信号工、挂钩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信号工不得违章指挥。如因违章指挥或挂钩不当造成的事故,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4、随着工程的施工,建筑物不断增高。租赁合同应规定,当塔吊需要顶升或锚固外用电梯需要接高时,承租方应在一定期限比如7日前通知出租方。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提供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