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5236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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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精神,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一)煤矿生产企业以矿为单位按上年实际原煤产量分档缴纳:年产量60万吨以上的70万元;30~60万吨的50万元;20~30万吨的40万元;15~20万吨的30万元;10~15万吨的25万元;6~10万吨的18万元;3~6万吨的12万元;3万吨以下的8万元。(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分档缴纳: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60万元;5~10亿元的45万元;2~5亿元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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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万元;1~2亿元的2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15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12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1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6万元。(三)新开办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不低于6万元标准缴纳。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由市(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收取,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省属和中央驻吉生产经营企业(国家有关规定除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市州、县市经办机构收取管理。(二)企业于二月底前,将当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送缴同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经办机构。逾期未缴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缴纳。(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对年度未发生事故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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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企业发生生产事故的,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救灾抢险和事故处理所需资金(以下简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