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抢险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费用。企业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二)企业正常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返还给缴纳企业。(一)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可全额(含利息)返还;(二)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使用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可将剩余部分返还。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安全监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4
f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企业有权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向上级机关举报。第八条企业拒绝缴纳或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九条各市(州)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5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