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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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
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
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
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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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