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2、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13、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14、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15、对事故处理不当,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16、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给予警告、记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四)给予罚款、部分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f(六)取消当月绩效考核工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八)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八条合同与经济纠纷或者安全和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级”第九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月降薪300元期限12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月降薪200元期限10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f第十一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月降薪100元,期限6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主要责任人。参照第九条规定的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