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的全面完成。第四章考核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分值分配:(一)工作任务分解75分;(二)共性目标任务15分;(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第十三条考核的评分方法(一)工作任务分解评分。采取月度督查调度情况与年终实际完成情况相结合,以年终实际完成情况为主。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评分,由市统计局参照省政府考核各市政府的功效系数法据实计算。(二)共性目标任务评分。由市直职能部门提供量化考核结果。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4分)、市长批示件办理(3分)、依法行政(2分)、应急管理(2分)、信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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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2.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3分)、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依法行政(2分)、应急管理(2分)、窗口建设(2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3.中央、省驻宿单位: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4分)、民意测验(5分)、应急管理(1分)、依法行政(1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取平均值。(四)对共性目标任务中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单位,该项得分为同类同项得分的平均分值。(五)中央、省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凡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六)凡经市政府同意,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第十四条加分和扣分(一)责任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等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三)中央、省驻宿单位在全省系统内考核中,进入前三名的,加1分;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四)责任单位负责人被行政问责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五)对同一督办事项经市政府两次书面督办没有结果的,每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