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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2自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济2002年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七条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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