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90112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济2002年2月8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
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f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
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
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
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f第七条
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
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
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
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