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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具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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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如需裁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不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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