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有关时间的规定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文件号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相关事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不得少3日。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五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苏建招办(2009)6号苏建招办(2009)6号
苏建招办(2009)6号
f规定
时间日历日备注
≥15≥200≤30≥5≥5≥3≥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