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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即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
15、应收账款管理:又称“分户账管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建立台账,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到账、逾期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
16、应收账款催收: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作为债权人,要求保理申请人协助或自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到期后,采取电话、邮件、上门等合法手段对买方进行催收,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
17、应收账款逾期:指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买方仍未足额付款。
18、保理融资利息:卖方因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使用保理商支付的款项(保理融资)而应支付给保理商的报酬。本合同中利息是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统称。
19、保理管理费:指保理商为卖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
20、间接付款:即本合同项下办理保理业务后,买方未向本合同约定的保理专户付款,而向卖方直接付款或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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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追索权:是指保理商对卖方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后,无论什么原
因,导致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且宽限期届满时,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
款的,保理商有权立即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退还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
付的利息、管理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卖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22、应收账款回购:指在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
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保理商支付的融资款本金余
额、未付利息、未付管理费等),保理商在足额收到卖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后,将
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回购给卖方的行为,由卖方行使债权。
23、保理专户:是指以卖方或保理商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买方应收账
款回款的银行结算账户。
24、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
保理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
反诉或抵销。
25、本合同中“日”“工作日”均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合同履行过程中,
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保理融资预付款第二条保理融资预付款及保理利息、管理费
21保理融资预付款
211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金
额元(大写:
)给甲方,甲方一次性提供给乙方保理融资预付款
元(大写:);甲方同意本保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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