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人资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在通告栏予以通告,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每次10100元不等:(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2)、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3)、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4)、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5)、在厂区宿舍内养猫、狗等家禽动物的;(6)、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7)、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不足或改动之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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