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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废弃物处理法》,这部法律经过多次修改,虽然目的是遏制废弃物的排放,但是生活垃圾的产生依然非常庞大,同时非法投弃垃圾也在增加。2000年6月日本制定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提出“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这一法律对于当时减少垃圾和提高废弃物利用率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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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重要作用。此后,法律成为日本政府的重要手段,制定或修订了诸如2001年4月实施的《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电循环法》,2001年5月实施的《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
从历史上看,日本在推动建立垃圾分类处理法律体系时,无论是立法还是实施,都是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推动普及,保证了法律易于得到遵守和执行。例如,《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是一个典型例子。该法于1995年制定,经过多次修改,1997年只针对瓶、罐、塑料瓶等部分实施,2000年则针对纸制容器包装、塑料制容器包装等全面实施。2006年增加并部分实施惩罚措施,2007年开始实施排放限制措施,2008年全面实施生产企业向市町村付费的制度,并延用至今。
二、日本垃圾分类立法体系及其特点
1日本垃圾分类立法体系
日本垃圾分类的历史,其实就是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日本建立了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以《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为主导的法律体系,并形成了垃圾分类回收法律层次结构,逐步完善了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体系。
(1)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的目标是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体制转向为循环型经济体制,主要是将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定义为“可循环资源”,促进其分类回收利用,明确了国家、企业与个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且扩大了生产者责任的范围和原则。
(2)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是关于垃圾废物处理和循环综合管理的办法。该法是在1970年制定的,2000年最后的修订版于2001年4月生效。
(3)单行法。日本相继颁布了一些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各种单行法,例如《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是为建构家庭的一般废弃物和容器包装废弃物加以回收再生利用的体制而制定的,它规定消费者、市、町、村和企业、公民各自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种家电循环法》是为了促进四类家用电器(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的回收利用而制定的;《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规定了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食品生产企业以及餐饮业有控制废物产生数量和回收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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