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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财税处理案例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某大型机器设备按21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的价格销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2016年12月31日的帐面原价为205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已计资产减值准备150万元。同时,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设备融资租回,每年支付租金220万。在折旧期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分摊未实现融资售后租回损益,资产的尚可使用期限和租赁期均为10年。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A该售后租回业务形成递延收益的金额为300万元B2017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金额为30万元C2017年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D2017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
甲公司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大型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
资产减值准备15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2050
借:银行存款2100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300
f2、将该设备融资租回借:固定资产2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贷:长期应付款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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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提折旧(年)借:制造费用折旧费210
贷:累计折旧210
4、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分摊(年)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3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30
5、支付租金时借:长期应付款220
贷:银行存款2206、租金摊销时(年)借:财务费用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0
增值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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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承租方甲公司出售设备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0万,通过冲减递延收益减少折旧,实际计提折旧额为1800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仍按甲公司出售前原账面价值1800万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会无差异。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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