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责任成立要件,而瑕疵担保责任性质上为无过错责任,不以出卖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瑕疵担保之采无过错责任,其理论上的根据在于维护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借以特别保护交易的公平。2瑕疵担保责任以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为要件,如买受人未依法向出卖人发出瑕疵通知,则不能依瑕疵担保责任提出请求。3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均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应适用短期时效,而一般债务不履行责任适用普通时效。除了沿革上的理由之外,瑕疵担保适用短期时效,是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加快经济流转。二、我国买卖合同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主要是解决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的两种瑕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
f卖人保证其出卖给买受人的财产,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对此财产享有权利的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三、我国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一我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在合同订立后不能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时则依62条第1项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执行。(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
f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