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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8年11月21日,应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措施2003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006年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2005年度第115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修改。2006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同意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2009年1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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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韩国KPXFINECHEMICALCOLTD继承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08的反倾销税税率。2009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7号公告,同意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继承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2009年8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8号公告,同意韩国OCI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在TDI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05的反倾销税税率。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一)到期公告2008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1号公告,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11月22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二)复审申请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家企业代表中国TDI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巨力异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TDI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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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调查机关继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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