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该反倾销措施。2008年9月19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补充材料,对申请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三)立案前通知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四)立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及补充材料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五)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大使馆。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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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七)登记应诉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84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在规定期限内,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和美国拜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美国拜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韩国KPXFINECHEMICAL株式会社、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等四家国外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1倾销调查(1)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2)公开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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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5)听证会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6)披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