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二)决定国有资产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三)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四)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五)其他应当集体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自己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决定公司融资事项。(二)决定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三)决定公司范围内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基本规则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实行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第九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应经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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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凡属程序不合规、论证不充分、决策事项不合法以及存有较大风险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公司党委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应对有关事项及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干扰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十三条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做到末位表态。会议不得临时动议没有列入议程的事项。
第十四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的决策,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保证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情况组织承办部门、综合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八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一)提出议题。承办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具体事项及决策备选方案。(二)协商沟通。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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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先征求其意见。(三)论证评估。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
事项,承办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四)征求意见。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工会应组织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决议。(五)提交材r